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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规定

2021年04月23日 15:19  点击:[]

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规定

校行发研究生字〔2020〕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研究生出国(境)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出国留学政策和《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研究生出国(境)主要包括:联合培养、交换生、参加学术会议、担任志愿者、自费出国(境)学习、国际组织实习、通过学校提供的各种途径和平台到国(境)外大学参加三个月及以上课程学习等。

第三条 研究生申请出国(境)应由研究生本人填写出国(境)申请审批表,经导师和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批准后,报研究生院与国际交流合作处等相关部门审批。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 出国(境)联合培养

第五条 出国(境)联合培养包括研究生申请国家公派或各类国内外政府奖学金出国(境)进行联合培养,以及导师因科研项目需要,与国(境)外合作,安排在读的研究生出国(境),接受联合培养。研究生出国(境)联合培养在报送审批材料时应附有对方单位(或导师)的邀请信、研究生出国(境)的联合培养计划、经费资助情况等。

第六条 研究生原则上应修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并全部合格后,方能出国(境)接受联合培养。

第七条 研究生出国(境)联合培养时间为硕士研究生不超过一年、博士研究生不超过两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在国(境)外学习期间视为研究生整个培养过程的一部分,到期按时回校完成全部学业,进行学位(毕业)论文答辩,学费按学年交学校财务处。

第三章 出国(境)交换生

第八条 研究生参加学校与国(境)外友好学校交换生项目,原则上应在所学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办理申请手续时应提交对方学校邀请信或入学通知书、交换生培养计划、经费资助情况等材料。

第九条 以交换生身份出国(境)的研究生,交换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十条 交换生回国后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并完成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

第十一条 交换生按时完成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及各培养环节,可按时毕业。

第四章 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

第十二条 研究生申请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报送材料应附有会议邀请信及本人被会议接受的学术报告复印件。邀请信应当说明会议内容、往返时间、经济资助情况等。申请学校资助参加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的研究生按照《湖南师范大学资助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章 出国担任志愿者

第十三条 研究生受国家相关部门委派出国担任志愿者,应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根据其参与项目要求确定,但一般不得超过2年。

第十四条 担任志愿者工作可作为研究生实践环节的内容进行考核,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六章 自费出国(境)学习

第十五条 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境)攻读学位,须办理退学手续,在出国(境)前保留其学籍1年。1年内研究生成功出国(境),其学籍自动取消。在此期间因故未能成行、放弃出国(境)者,可申请恢复研究生学籍,恢复研究生学籍须经导师和所在校内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院审批。对出国(境)后回国者,不再恢复学籍。若研究生在毕业前最后一学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在规定的时间内能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其他各项条件符合学校学位授予要求,可以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研究生申请自费赴非我校国(境)外友好大学或签署合作协议的大学学习三个月以上者,参照第三章有关条例管理。

第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研究生按照培养方案按期出国,学习外方规定的相关课程,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七章 国际组织实习

第十八条 研究生参加国际组织实习项目,应办理休学手续,并按照《国际组织实习项目选派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经审批同意出国(境)学习的研究生,须由研究生与学校签订协议书,保证研究生按期返校。在规定时间内未回校又不办理任何续期手续者,研究生院将按规定取消该研究生学籍。

第二十条 研究生奖学金和助学金的发放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出国(境)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出国(境)前应到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参加联合培养项目和交换生项目的研究生,如导师认为其联合培养计划中所学的课程与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中的专业课程或选修课程内容一致,开课时数充足,可经本人申请,导师、学位点及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确认学分。报送的材料包括国(境)外授课教师签字的课程名称、课程简介及成绩证明等。

第二十二条 曾在申请免修语种国家连续留学一学年(8-12个月)(受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的须提供“教育部归国留学人员证明”)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须提供外方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的研究生可申请免修相关语种。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出国(境)期间发生人身安全等意外事故,一律由本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规定》(校行发研究生字〔2011〕16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湖南师范大学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践环节实施与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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