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类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新生需持《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并报研究生处批准。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政治思想、业务素质、健康状况等方面的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但通过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处备案,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于下一学年新生开学前一周内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附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提供的符合体检要求诊断书),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退回生源所在地,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者退回原工作单位:
(1)入学后健康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
(2)报考录取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严重违规违纪或作弊等行为;
(3)入学前隐瞒或录取后发现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4)保留入学资格期满而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申请入学但复查不合格;
(5)未经学校批准,拒绝交纳或不能足额交纳学校规定的各项费用者;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研究生必须登陆研究生管理系统登记注册,并持研究生证及缴费凭证到其所在学院报到注册,方可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因故确需续假者,凭有关证明办理续假手续,未经请假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研究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照一学年额度缴清学费方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方予注册。
第九条未注册研究生不享有在校学习研究生享有的各项权利。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条学制是学校对基本学习年限的规定。硕博连读研究生学制为5年,全日制脱产博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全日制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制为4年,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年或3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具体学制以年度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一条硕士研究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硕士研究生学习时间最短学习年限不得少于2年,最长学习年限为4年。申请提前毕业具体要求由研究生处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获准提前毕业硕士研究生的学费应按学制规定的年限缴纳。
第十三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原则上不得申请提前毕业。硕博连读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并缴纳一年学费的条件下,可申请延时一年答辩。
第十四条超过学制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后,研究生不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评优等待遇。学校不再安排住宿。
第四章考核与纪律
第十五条研究生入学后的一个月内应在导师或导师小组指导下,按所在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个人学术和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第十六条研究生应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实践活动、开题报告等活动,如果不能按时参加相关活动,应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缺席或请假逾期者一律按旷课论处。
第十七条研究生请假一周以内者,须经导师同意,各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批准。请假一周以上者,须经导师同意,各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批准,报研究生处审核。研究生一学期请假累积超过三分之一时间者,应休学。学生请假条及一切有关审批手续一律送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研究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参加课程、实践活动、开题报告等培养计划规定活动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规定学分。 考试按百分制评定成绩,低于60分的为不及格;考查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等五级评定。不及格的课程或必修环节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条研究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可以申请缓考。缓考应由本人提出申请,附相关证明,经导师和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经批准缓考的研究生应参加同一课程的下一次考核。未申请缓考或者缓考申请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
第二十一条在全程考勤情况下,研究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记零分;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三次抽查缺课的研究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记零分。凡旷考者,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记零分。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应严格遵守考试(考查)纪律。在考试(考查)中违反考试(考查)纪律或作弊的,该科目的考试(考查)成绩记零分,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修读的课程若成绩评定不及格(包括因旷考、违纪等原因成绩记零分的),应按规定程序申请重修。重修并考核及格后以实际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五条公共必修课程及由研究生处统一组织的活动,由研究生处组织考勤,专业课程及其他日常考勤,由各学院负责。
第五章转专业、更换指导教师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一般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硕士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换专业或更换导师:
(1)导师出国长期不归或调动工作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履行指导职责,且原专业无法调整安排;
(2)因研究生本人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在原专业学习;
(3)研究生对拟转入专业有浓厚兴趣并有较好研究基础;
(4)其它特殊原因。
博士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和更换指导教师。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研究生本人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七条转专业办理 :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位点及学院同意,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和学位点接收导师同意,研究生处审核,报学校分管校长审批。所转专业原则上应属同一一级学科。课程修读必须严格按照所转专业培养方案执行。委培生转专业须征得原单位同意。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或更换导师:
(一)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二)应予以退学者;
(三)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九条在校研究生只能转一次专业。
第三十条研究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原学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一条转学办理:
研究生转入我校,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在导师同意接收和转入院(系、所)考核同意后,经研究生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复后,方可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研究生转出我校,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研究生所在院(系、所)及导师同意后,经研究生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拟转入学校同意接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复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研究生跨省转学,需分别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确认。
经批准由外校转入我校学习的研究生,一般只能转入相应专业和年级学习。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应予退学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三条转学、转专业或更换导师的申请,应当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原则上应连续完成学业。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学业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本人申请,指导教师同意所在学院审核,研究生处报主管校长批准,可以申请休学。学校认为在籍研究生因病或其他原因应该休学,由指导教师申请,所在学院审核,研究生处及主管校长批准,可要求研究生休学。
第三十五条研究生休学以学期为单位。休学累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学期。 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三十六条研究生应国家征招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支援边疆等,学校将按国家规定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七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的待遇,不得返校上课、考试。
第三十八条研究生休学期间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休学期满的最后一学期期末最后一周持本人书面复学申请到学院及研究生处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十条因病休学期满的研究生申请复学,须持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方准许复学。
第七章退学
第四十一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且未提交延时答辩申请,或申请延时答辩未被批准或在申请的延时期满依旧未完成学业。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但复查不合格;
(三)应当休学经学校动员仍不休学;
(四)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按时到校注册;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六)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
(八)批准出国(境)逾期不归或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两周以上;
(九)本校在籍研究生又考取了本校其他类别、其他专业或其他学校研究生
(十)本人申请退学;
第四十二条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公告之日起两周(14天)内其本人不领取退学决定书的,视为完成送达,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本人申请自动退学的,由校长办公会议委托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十三条受到退学处理的研究生,在收到学校出具的退学决定书三周(21天)内办理有关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原单位或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四条对退学处理有异议者,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送达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五条研究生退学后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六条凡具有我校学籍,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湖南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
第四十七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完成学位论文者,且不再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研究生结业后,不再具有我校学籍,不得继续在学校参加教学活动,学校不再向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四十八条在校学习期满一学年以上受到退学处理的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不满一年,受到退学处理者,可出具在校学习的成绩单或证明书。
第四十九条在校学习期满一学年以上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研究生,可由学校出具学习证明。
第五十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及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宣布其证书无效。
第五十一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原导师签字,所在院分管院长核实,研究生处分管处长审核,分管校长审批后,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原《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