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校博士研究生开展国际学术合作与交流,进一步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不断提升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影响力,学校决定设立专项经费,资助博士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为做好该项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和基本要求
1.资助对象为湖南师范大学在籍全日制非带薪博士研究生。
2.参加的国际学术会议应为经学院认定的本学科领域高水平的重要学术会议,原则上是国际权威学术团体直接组织召开、出版正式会议论文集并由国际知名索引机构检索、水平较高、组织成熟、定期召开的系列国际学术会议,且会议的主题应与申请者所学专业领域紧密相关。
3.资助对象应向会议提交学术论文,且论文被会议接受进行会议报告和报展。资助对象应为论文的第一作者(或者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论文署名为湖南师范大学。每篇论文原则上只资助一名博士研究生参会。
4.资助对象应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具备用外语自由会话、宣读论文、进行学术交流的能力。
5.受资助者回国后需在校内进行一次公开学术报告。
6.资助对象应品学兼优,遵纪守法,未出现违法违纪现象。
二、资助内容及资助经费限额
资助的项目主要包括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往返旅费、会议注册费、签证相关费用、住宿费等。学校资助经费不超过以上费用的30%,且最高资助额度如下:会议地点在欧洲或美洲的资助总额不超过0.8万元人民币/人;会议地点在大洋洲或非洲的资助总额不超过0.6万元人民币/人;会议地点在亚洲的资助总额不超过0.4万元人民币/人;会议地点在国内的资助总额不超过0.2万元人民币/人。
不足部分由导师、学科、学院负责解决。
三、申请与审批程序
1.申请资助的博士研究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湖南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出国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申请表》;
(2)会议正式征文通知;
(3)论文录用函和大会邀请函;
(4)录用论文纸质文档或电子版;
(5)外语水平证明;
(6)经费预算
2.学院对博士研究生的申请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学院应重点对博士研究生所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内容、在所属领域会议的级别、博士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表现等情况进行审核。
3.学院将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及申请材料提交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提交时间为每个月第一周内。
4.研究生院组织专家组对学院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确定资助名单并公示。四、资助经费支付使用办法
1、受资助博士研究生应在回国后一个月内持以下材料,并按财务报账要求整理相关票据到研究生院审核签字。
(1)会议日程安排(含有本人发言或报告的日程页复印件);
(2)护照首页及标有出入境日期页面的复印件;
(3)参加国际会议的总结报告;
(4)参加学术会议的新闻稿(附参会情景照片4张以上);
(5)校内学术报告相关资料;
(6)批准资助项目的相关正式发票原件(所有发票背后需有导师和本人签字;机票原件需随发票,国外电子机票应附登机牌)。
2、上述材料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获资助者持相关审批件至学校财务处报销相关费用,费用报销标准按照学校财务处规定执行。
五、附则
1.资助对象在国外期间要准守国家的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安全,保守国家机密,按时回国。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