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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师范大学校外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年07月26日 10:09  点击:[]

各二级单位:

《湖南师范大学校外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与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审定,现予印发施行。

湖南师范大学

2017年11月28日

湖南师范大学校外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

选聘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校外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与管理工作,切实发挥校外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在提升研究生实践能力、创新创业能力等方面的作用,优化学校研究生导师队伍结构,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校外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是指人员编制不在我校,且未与我校签订工作合同的校外人员担任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三条校外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与管理坚持按需设岗,择优选聘,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校外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分为全责型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和实践型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两类。实行分类选聘、分类管理。

第五条全责型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含学术学位导师和专业学位导师,指按学校要求负责研究生培养全过程的指导,单独担任研究生指导任务的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学校严格控制全责型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申请遴选我校全责型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人员原则上应为我校兼职教授或者是与我校签订有战略合作协议的相关单位的科研人员。

第六条全责型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基本条件及程序按照我校遴选校内研究生指导教师相关要求和程序进行。

第七条实践型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指主要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和实践环节指导工作的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一般应与校内导师组成导师组共同指导研究生,不独立担任研究生指导任务。学校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需求,合理选聘实践型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确保专业学位“双导师”制的实施。

第八条实践型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基本条件

(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修养,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有团结协作精神,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二)年龄原则上在57周岁以下;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职称,或者已获得博士学位,或者在行业领域相关单位担任主要负责人或行业精英。

(三)熟悉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性质、特点和培养目标,了解本专业学位教育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解决所属专业学位领域实际问题和实践技术的能力,能指导专业学位硕士生开展实践活动,完成实践环节的教学。

(四)在相应专业学位行业领域从业多年,具备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近五年在本专业学位领域取得较好的科研成果、实践成果或突出的工作业绩,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公开出版本专业领域的学术专著或主编1部通用教材;

2.获得本专业领域已鉴定的科研成果或教学成果,或获得专利、公开出版发表艺术作品、获得厅局级以上奖项等实践性成果,获得省级以上行业协会奖励;

3.为实际工作提供调研或咨询报告,完成工程设计、技术开发等相关领域的应用性项目,能体现具有较强的职业素质、业务能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

4.在本专业领域指导学生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参加全国性比赛(展演)取得较好成绩;

5.取得业界公认的工作业绩或参与行业标准的制定;

6.获得有关部门认定的等同于上述级别的成果。

(五)每位申请人原则上只能在一个专业学位类别参加遴选。已具备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如果符合相关专业学位的要求,可以兼任一个专业学位类别的导师。

第九条实践型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程序

(一)个人申请与专业学位所在学院推荐相结合。本人申请,各学院依据培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需要,确定拟申请新增专业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的类别和名单。

(二)申请者填写《湖南师范大学遴选实践型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批表》(见附件),并提交相关附件材料。

(三)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到会人数2/3及以上赞成票者为初审通过,学院将结果和《湖南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汇总表》和申报材料报校学位办。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对各分委员会初审结果进行审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到会人数2/3及以上赞成票者为通过。

(五)校学位办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者,报学校正式公布。

第十条校外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实行聘期制,聘期一般为3年。聘期结束后,由学院和研究生院对聘任期间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续聘。

第十一条校外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应与学院签订聘任协议。聘任协议应就双方的职责、权利与义务等做出明确的规定。聘任协议一式三份,校学位办、学院、导师本人各保存一份。

第十二条学院根据研究生招生情况,按照双向选择原则,确定兼职导师指导的研究生名单,并安排兼职导师与研究生见面。全责型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的研究生名单应在新生入学一个月内确定,实践型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的研究生名单可在研究生进入实习前一个月确定。原则上一名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三年内应指导不少于1名研究生。

第十三条全责型校外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切实履行指导研究生职责,定期与研究生见面,及时了解并指导研究生开展学习、研究、实践;根据学院和学位点安排,承担研究生课程讲授或进行专题讲座;参与研究生培养计划制定、中期考核、论文开题、论文预答辩、论文答辩等培养环节。实践型专业学位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应积极配合学院,安排和指导研究生完成实习实践环节。

第十四条学校不给校外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发放津贴,学院是否给予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酬金由学院与导师协商决定。

第十五条校外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的我校研究生发表的科研成果应署名“湖南师范大学”。人文社科类全责型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本人在一个聘期内至少发表一篇以“湖南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CSSCI及以上级别学术论文;理工科全责型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本人在一个聘期内至少发表一篇以“湖南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SCI论文;或主持以“湖南师范大学”为申报单位的厅级及以上科研课题。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其解释权归研究生院,原《湖南师范大学关于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和管理暂行办法》(校行发研究生字〔2006〕4号)同时废止。

下一条:湖南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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