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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实施办法

2018年07月26日 10:04  点击:[]

为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遴选原则

1、 硕士生指导教师是指负责确定硕士研究生的学术方向,指导硕士研究生开展具体研究工作,完成学位论文,关心硕士研究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对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全面承担责任的教师,是指导和培养硕士生的重要工作岗位。

2、加强硕士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必须充分调动指导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新性,鼓励竞争,注意学科专业近期研究和长期发展相结合,在发挥老教师作用的同时,努力创造条件,挖掘优秀中、青年教师迅速成长为学术带头人。

3、综合考虑教师自身条件、学校整体发展需要、招生规模、经费和设备等诸多因素,坚持集中力量、发挥优势、保证重点的原则。

4、学校定期对硕士生指导教师进行评估,并提出对指导教师进行调整的意见。

二、遴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热心研究生教育工作,学风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有团结协作精神,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年龄在57岁以下现职教学科研人员;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45岁以下的申请者应具有硕士学位),或者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已获得博士学位的讲师。

3、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科研能力,活跃在本学科研究前沿,已形成较稳定的研究方向。近3年内(自申报之日起前推3年计算,下同),有2篇以上(含2篇)以第一作者(下同)在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或者有被SCI收录或在校定A类刊物发表的论文;或省部级政府奖获得者(一等奖排名前3名,二等奖排名前2名,三等奖排名第一);或撰写出版所从事学科专业的学术专著(署名为前2名);或有2项以上已被省级或国家级鉴定的科研成果(署名为前3名)。

4、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承担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研课题或主持其他科研课题。

5、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能完成一定的本科生教学任务,并且能高质量地讲授本学科专业硕士生学位课程或反映当前国内外重要学术成果的研究生必修课。

6、特殊学科专业(如音乐学、美术学、设计艺术学等)如确有高水平的专业技能,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上报学校审核,可适当放宽学历和科研成果的要求。

三、办法和程序

1、遴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步骤如下:

①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湖南师范大学申请硕士生指导教师简况表》,由拟申请学科的学科组集体推荐。

②各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需全体委员的2/3以上到会),根据硕士生指导教师的条件,对申请者进行评议、审核,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到会委员2/3以上(含2/3)的同意票者为通过。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通过的硕士生指导教师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需全体委员的2/3以上到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到会委员2/3以上(含2/3)的同意票者为通过。

④表决结果报学校批准后予以公布。

2、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长江学者、芙蓉学者及被遴选为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者,可直接确定为硕士生指导教师,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校学位办审查备案。

3、获得某学科专业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人被聘任后,可列入下一年该学科专业硕士生招生计划。

因学位点建设的需要,需由原学科专业转相关学科专业招生的指导教师,应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转专业申请表》,经拟转入学科专业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在每年6月1日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确认。

4、每位指导教师一般只在一个硕士点担任指导工作,如确有必要,申请跨学科专业兼岗的指导教师,须在已任指导教师的学科和申请兼岗的学科同时具备上述遴选条件,并按程序重新参加兼岗学科的指导教师遴选。兼岗学科专业最多不得超过3个,如达到3个,须由院学位分委员会向校学位委员会提出特别申请。

5、根据我校培养硕士生和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可选聘校外具有相当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办法另行拟定)。

6、申报者对在遴选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以向学院、学校逐级提出申诉,各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均应受理,并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做出仲裁。

7、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如发现虚假情况,即取消其本次遴选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四、监督和评估

1、我校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自觉接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2、建立和完善硕士生指导教师的评估制度,加强对硕士生指导教师的检查评估。就其职业道德、科研、研究生培养质量等方面进行审核和评估。

3、将按照《湖南师范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评估条例》每3年一次进行评估。博士生指导教师不再参加硕士生指导教师的评估。

五、本办法从公布之日开始执行,其解释权归研究生处,原相关文件即日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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